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1號
- 原告
- 山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宗
- 訴訟代理人
- 洪志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友翔律師
- 被告
-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所有權人暨其上建築物及地上物所有權人
上列原告因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拆屋還地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請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上面積約332.88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參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新臺幣(下同 )10,652,16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2,000元×面積332.88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3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