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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魏于傑

原告
山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宗
訴訟代理人
洪志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友翔律師
被告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所有權人暨其上建築物及地上物所有權人

上列原告因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拆屋還地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請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上面積約332.88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參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新臺幣(下同 )10,652,16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2,000元×面積332.88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3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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