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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黃漢權
  •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劉美惠

  • 當事人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宜雄大名鑄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18號 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原 告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被 告 宜雄大名鑄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請求本金及利息之數額如附表所示,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5,885元(352,135元+343,7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陳今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4萬9,050元) 1 利息 5萬4,000元 113年7月11日 114年8月31日 (1+52/365) 5% 3,084.66元 小計 3,084.66元 合計 35萬2,135元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3萬9,705元) 1 利息 9萬855元 113年10月11日 114年8月31日 (325/365) 5% 4,044.91元 小計 4,044.91元 合計 34萬3,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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