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汽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黃漢權
- 法定代理人宋淑珠
- 當事人紘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泓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張元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46號 原 告 紘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原武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泓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豪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淑珠 被 告 張元福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元福間請求返還汽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AYG-8158(廠牌:BMW)、9878-KA(廠牌:國瑞)、BAY-2250( 廠牌:BMW)、AFD-2301(廠牌:光陽機車)等車輛返還予 原告。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車輛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而與上開車輛相同廠牌、型號、出廠年份之二手車之零售行情分別為AYG-8158(廠牌:BMW)新臺幣(下同)47.9萬元、9878-KA(廠牌:國瑞)36.8萬元 、BAY-2250(廠牌:BMW)66.8萬元、AFD-2301(廠牌:光 陽機車)2萬元,有原告提出之中古汽車網站查詢資料四紙 在卷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3萬5,000元(47.9萬元+36.8萬元+66.8萬元+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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