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游智棋
- 原告王慧美
- 被告葉芸利即鏵澄運動彩券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42號 原 告 王慧美 訴訟代理人 林曜辰律師 被 告 葉芸利即鏵澄運動彩券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設置於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 0號榮安大樓建物如起訴狀附圖一編號A部分之外牆招牌拆除,並將占用之外牆返還全體共有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即原告陳報拆除招牌之預估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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