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42號
- 原告
- 王慧美
- 訴訟代理人
- 林曜辰律師
- 被告
- 葉芸利即鏵澄運動彩券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設置於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榮安大樓建物如起訴狀附圖一編號A部分之外牆招牌拆除,並將占用之外牆返還全體共有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即原告陳報拆除招牌之預估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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