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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62號

給付追加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觀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碁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3,5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3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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