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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號

查閱帳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磐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豐
被告
誠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睿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非屬對於親屬關係、身分權及人格權有所主張,應為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原告未陳明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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