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號
- 原告
- 磐峰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家豐
- 被告
- 誠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睿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非屬對於親屬關係、身分權及人格權有所主張,應為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原告未陳明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