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游智棋
- 法定代理人范曉嵐
- 原告龍璽景觀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46號 原 告 龍璽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曉嵐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3,1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於起訴狀末誤將「法定代理人范曉嵐」列為「訴訟代理人」,此部分請予更正。又原告起訴狀雖記載附件一委任狀、附件二兩造公司登記資料等件附卷,惟未見該等附件,請具狀補正前開附件。 三、請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後附書證之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鄭敏如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