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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張永輝

  • 當事人
    黃進財晉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陳石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47號 原 告 黃進財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翔律師 被 告 晉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惠 被 告 陳石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 ,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民事裁定參照)。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為:被告晉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晉成公司)及陳石川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為被告晉成公司應給付原告31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核先位、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312萬元,而原告先位、備位聲明之請求,屬應為選擇 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2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8,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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