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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63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張永輝

原告
良紘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佩雯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格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式:55萬元+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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