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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游智棋
  • 法定代理人
    胡金成

  • 原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8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金成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涵美學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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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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