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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95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簡運財
原告
簡運雄
原告
陳緯勵(原名:陳華恩)
原告
陳歆頤(原名:陳珊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昀成律師
被告
馬萬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財政部於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可將所支付之相關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自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額中減除,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有財政部101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10100568250號令可稽,則「建物交易價值」堪以該建物及坐落基地交易總價按「該建物評定現值」占「坐落基地公告現值加計該建物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之(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76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街00號8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後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房屋位於相同街道、同社區,且建物面積均為112.4平方公尺之房地於民國114年8月8日交易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0元,而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449,900元、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114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2,200元、面積為13,385平方公尺,依上開說明之比例,系爭房屋交易價值即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5,424,113元{計算式:12,500,000元×〔449,900元/449,900元+(52,200元/㎡×13,385㎡×權利範圍252/300000)〕=5,424,1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95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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