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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買賣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黃漢權
  • 法定代理人
    李火金

  • 原告
    韋少宏
  • 被告
    堃暘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10號 原 告 韋少宏 被 告 堃暘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火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堃暘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房屋屋況瑕疵修繕完善及負擔相關費用,因 原告迄未補正修復屋況瑕疵之估價單,故訴訟標的價額仍應認屬不能核定,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 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10分之1,即新臺幣(下 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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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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