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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46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郗建華

郗建萍

郗建民

李玉誠

李玉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金粉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所主張之買賣契約債權是否業經遺產分割?如是,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如否,應將全體繼承人列為原告,訴之聲明並應修正為「……予原告公同共有」。

二、訴之聲明第1項是否修正為:被告應將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12坪(如起訴狀附件三土地買賣證書所示,地籍圖所示紅色範圍部分)辦理分割,並將分割出之土地所有權登記予原告全體公同共有。

三、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劉良鳳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與訴訟當事人無關者得予省略),以確認是否已以全體繼承人為原告。

四、提出系爭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請先提出盧梁、盧元妹及其繼承人之所有權個人節本)。

五、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上開補正後之起訴狀及所有附屬文件之繕本,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利送達。

六、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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