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黃漢權
- 原告陳明宗即美昌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18號 原 告 陳明宗即美昌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達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256,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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