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20號
- 原告
-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福漲
- 訴訟代理人
- 陳璞瑜
- 被告
- 振曜印刷設計有限公司
- 被告
- 司、聚將創意顧問有限公司、慶鴻房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憶韓
- 被告
- 楊美玲
周芳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6,108元(計算式:請求本金1,545,132元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1月18日止之利息750,9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