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72號
- 原告
- 傅明成
- 原告
- 陳敏秀
- 訴訟代理人
- 李育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03,045元(計算式:6,682,042元+5,021,0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67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03,045元(計算式:6,682,042元+5,021,0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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