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4號
- 原告
- 崇華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崇倫
- 被告
- 姚忠榮
黃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明第1項訴請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票面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聲明第2項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為)14,400,000元,而供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土地價值則約為6,609,261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擔保物價額核定為6,609,26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0,109,2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