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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股份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黃漢權

  • 原告
    吳旻鴻
  • 被告
    郭昭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告 吳旻鴻 訴訟代理人 越方如律師 被 告 郭昭志 一、上列當事人間股份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乃客觀價值之一種,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利益,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故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4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將以其名義登記之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股份525萬股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二、被告應將以其名義登記之 永源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股份140 萬股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三、被告應將以其名義登記之永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股份52萬股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上揭3家公司係一未上市或上櫃公 司,並無公開交易價格,又本件原告係於114年3月4日起訴 ,參以原告提出上揭3家公司於114年2月28日資產負債表所 示,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淨值(即資產扣除負債後之權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58,090,646元,已發行 股份總數為30,000,000股,換算每股淨值為11.93元;永源 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淨值為128,949,924元,已發 行股份總數為7,000,000股,換算每股淨值為18.42元;永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淨值為7,579,848元,已發行 股份總數為2,600,000股,換算每股淨值為2.91元,此有原 告提出上揭3家公司之資產負債表資料附卷可稽。依此計算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之上揭3家 股份起訴時之價額)為89,933,700元(計算式:525萬股×11.93元+140萬股×18.42元+52萬股×2.91元=89,933,700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9,93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1,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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