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9號
- 原告
- 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晉暉
- 訴訟代理人
- 李詩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9,408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236,816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408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二、起訴狀及後附書證之繕本或影本。
三、委任狀之「委任人」究竟係「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或「蔡晉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