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黃漢權
- 原告楊麗華即旭昌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楊麗華即旭昌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湯凱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甫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6,2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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