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1號
- 原告
- 康桀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彭俊偉
- 原告
- 東禾地政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黃雅閔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游嵥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偉文創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38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偉文創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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