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魏于傑
- 法定代理人李振寬
- 原告天品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7號 原 告 天品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寬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至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天昌國際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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