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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5號

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魏于傑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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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燕婷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被告
賴黃月英

賴彥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1項訴請確認系爭契約關係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契約總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10,087元;聲明第2項訴請被告變更或註銷建造執照原告為承造人之記載,非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又查無交易價額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49,960,0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0,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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