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3號
- 原告
- 沛然餐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筱清
- 訴訟代理人
- 王齡梓律師
- 被告
- 得盛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綺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本票返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6,7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而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本票為3紙,面額分別為100萬元、30萬元、30萬元,共計為16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3萬6,792元(計算式:1,000,000元+300,000元+300,000元+36,792元=1,636,7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6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