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黃漢權
- 法定代理人許文姿、陳盈達
- 原告寶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福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寶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姿 原 告 福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946,6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80,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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