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4號
- 原告
- 方曉薇
- 被告
- 千豐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定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先位之訴聲明訴請確認系爭車輛為原告所有,並請求被告辦理車籍過戶,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輛起訴時之價值定之,本院參酌二手車市場行情,核定先位之訴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原告備位之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527,65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金額較高之先位之訴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