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0號
- 原告
- 太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科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嘉竣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32,739元」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088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