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3號
- 原告
- 鼎錦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竣朝
- 被告
- 桃園市立龍岡國民中學
- 兼法定代理人
- 梁忠三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修正理由業已敘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4,809,050元,及自民國107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1,122,537元(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4,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480萬9,050元) 1 利息 1,480萬9,050元 107年6月5日 114年4月23日 (6+323/365) 16% 1,631萬3,487.19元 小計 1,631萬3,487.19元 合計 3,112萬2,5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