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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
    游智棋

  • 當事人
    高宏昌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4號 原 告 高宏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宏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昕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31,4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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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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