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0號
- 原告
- 志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仲
- 被告
-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被告返還系爭租賃物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26,254元(詳見附表),訴之聲明第3項不併算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52萬2,500元) 1 利息 152萬2,500元 114年3月24日 114年4月10日 (18/365) 5% 3,754.11元 小計 3,754.11元 合計 152萬6,2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