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9號
- 原告
- 豐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昆芥
- 訴訟代理人
- 林紹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慧君律師
- 被告
- 銳益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時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設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4,9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71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設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4,9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