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4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邱俊翔
- 被告
- 漢威機械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曾建智
- 被告
- 李金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威機械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961,276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