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3號
- 原告
- 李旺水
- 原告
- 李阿寶
- 原告
- 李益然
- 原告
- 李春貴
- 原告
- 李春燕
- 原告
- 李煥宏
- 原告
- 黃惠郁
- 原告
- 李品瑩
- 原告
- 李鈺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羿蓁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博森律師
- 被告
- 艾爾維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沛緹
- 被告
- 汪洋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君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庭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定有明文。又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8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至5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如附表一「土地地號」欄編號1至4所示土地上如附表一「坐落建物」欄編號1至4所示地上物(下稱系爭地上物)遷讓返還予原告,並將占用之上開土地返還原告;訴之聲明第6至8項,則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一「土地地號」欄編號5至11所示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是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地上物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77,300元,聲明第2至11項部分則依如附表一「公告現值」欄所示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以及原告所陳報遭被告占用如附表一「遭占用面積」欄所示面積,核定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32,391,07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又訴之聲明第9項係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14年2月8日起至返還系爭地上物、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126,000元,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2月23日時,已可確定數額之不當得利為563,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暫核定為641,231,374元【8,277,300+632,391,074+563,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8,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一:原告等主張遭被告等無權占用土地情形
附表二:原告等請求被告等返還土地部分訴訟價額
附表三:起訴前應付不當得利數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土地地號 (桃園市桃園區同安段) 遭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坐落建物 公告現值 (新臺幣) 所有權人即原告 權利範圍比例 1 1181-1 306 黃惠郁 1/3 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建物 123,869元/平方公尺 李品瑩 1/3 李鈺姍 1/3 2 1181-2 2 李鈺姍 1/1 174,000元/平方公尺 3 1189-1 184 李益然 1/1 174,000元/平方公尺 4 1189-2 184 李煥宏 1/1 174,000元/平方公尺 5 1189-11 68 李旺水 1/1 - 147,103元/平方公尺 6 1240-5 483 1/1 - 120,741元/平方公尺 7 1189-8 110 李阿寶 1/1 - 161,664元/平方公尺 8 1229-1 33 1/1 - 172,212元/平方公尺 9 1240-2 74 1/1 - 115,000元/平方公尺 10 1240-3 16 1/1 - 115,000元/平方公尺 11 1188 3,690.9257 李益然 1/4 - 115,952元/平方公尺 李旺水 1/4 李阿寶 1/4 李春燕 1/8 李春貴 1/8 編號 土地地號 (桃園市桃園區同安段) 遭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新臺幣) 訴訟價額 (新臺幣) 【計算式:公告現值×遭占用面積×權利範圍】 1 1181-1 306 123,869元/平方公尺 37,903,914元 【計算式:123,869元/平方公尺×306平方公尺×1=37,903,914元】 2 1181-2 2 174,000元/平方公尺 348,000元 【計算式:174,000元/平方公尺×2平方公尺×1=348,000元】 3 1189-1 184 174,000元/平方公尺 32,016,000元 【計算式:174,000元/平方公尺×184平方公尺×1=32,016,000元】 4 1189-2 184 174,000元/平方公尺 32,016,000元 【計算式:174,000元/平方公尺×184平方公尺×1=32,016,000元】 5 1189-11 68 147,103元/平方公尺 10,003,004元 【計算式:147,103元/平方公尺×68平方公尺×1=10,003,004元】 6 1240-5 483 120,741元/平方公尺 58,317,903元 【計算式:120,741元/平方公尺×483平方公尺×1=58,317,903元】 7 1189-8 110 161,664元/平方公尺 17,783,040元 【計算式:161,664元/平方公尺×110平方公尺×1=17,783,040元】 8 1229-1 33 172,212元/平方公尺 5,682,996元 【計算式:172,212元/平方公尺×33平方公尺×1=5,682,996元】 9 1240-2 74 115,000元/平方公尺 8,510,000元 【計算式:115,000元/平方公尺×74平方公尺×1=8,510,000元】 10 1240-3 16 115,000元/平方公尺 1,840,000元 【計算式:115,000元/平方公尺×16平方公尺×1=1,840,000元】 11 1188 3,690.9257 115,952元/平方公尺 427,970,217元 【計算式:115,952元/平方公尺×3,690.9257平方公尺×1=427,970,217元】 合計 632,391,074元 請求項目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計算基數 應給付不當得利數額 (新臺幣) 請求金額 1,126,000元 1,126,000元 114年2月8日 114年2月23日 15日 603,214元 【計算式:1,126,000元×(15日÷30日)=563,000元】 合計 56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