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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3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魏于傑

原告
李旺水
原告
李阿寶
原告
李益然
原告
李春貴
原告
李春燕
原告
李煥宏
原告
黃惠郁
原告
李品瑩
原告
李鈺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羿蓁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律師
被告
艾爾維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沛緹
被告
汪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君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庭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定有明文。又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8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至5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如附表一「土地地號」欄編號1至4所示土地上如附表一「坐落建物」欄編號1至4所示地上物(下稱系爭地上物)遷讓返還予原告,並將占用之上開土地返還原告;訴之聲明第6至8項,則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一「土地地號」欄編號5至11所示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是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地上物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77,300元,聲明第2至11項部分則依如附表一「公告現值」欄所示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以及原告所陳報遭被告占用如附表一「遭占用面積」欄所示面積,核定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32,391,07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又訴之聲明第9項係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14年2月8日起至返還系爭地上物、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126,000元,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2月23日時,已可確定數額之不當得利為563,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暫核定為641,231,374元【8,277,300+632,391,074+563,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8,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一:原告等主張遭被告等無權占用土地情形

附表二:原告等請求被告等返還土地部分訴訟價額

附表三:起訴前應付不當得利數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土地地號 (桃園市桃園區同安段) 遭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坐落建物 公告現值 (新臺幣)    所有權人即原告 權利範圍比例   1 1181-1 306 黃惠郁 1/3 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建物 123,869元/平方公尺    李品瑩 1/3      李鈺姍 1/3   2 1181-2 2 李鈺姍 1/1  174,000元/平方公尺 3 1189-1 184 李益然 1/1  174,000元/平方公尺 4 1189-2 184 李煥宏 1/1  174,000元/平方公尺 5 1189-11 68 李旺水 1/1 - 147,103元/平方公尺 6 1240-5 483  1/1 - 120,741元/平方公尺 7 1189-8 110 李阿寶 1/1 - 161,664元/平方公尺 8 1229-1 33  1/1 - 172,212元/平方公尺 9 1240-2 74  1/1 - 115,000元/平方公尺 10 1240-3 16  1/1 - 115,000元/平方公尺 11 1188 3,690.9257 李益然 1/4 - 115,952元/平方公尺    李旺水 1/4      李阿寶 1/4      李春燕 1/8      李春貴 1/8
編號 土地地號 (桃園市桃園區同安段) 遭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新臺幣) 訴訟價額 (新臺幣) 【計算式:公告現值×遭占用面積×權利範圍】 1 1181-1 306 123,869元/平方公尺 37,903,914元 【計算式:123,869元/平方公尺×306平方公尺×1=37,903,914元】 2 1181-2 2 174,000元/平方公尺 348,000元 【計算式:174,000元/平方公尺×2平方公尺×1=348,000元】 3 1189-1 184 174,000元/平方公尺 32,016,000元 【計算式:174,000元/平方公尺×184平方公尺×1=32,016,000元】 4 1189-2 184 174,000元/平方公尺 32,016,000元 【計算式:174,000元/平方公尺×184平方公尺×1=32,016,000元】 5 1189-11 68 147,103元/平方公尺 10,003,004元 【計算式:147,103元/平方公尺×68平方公尺×1=10,003,004元】 6 1240-5 483 120,741元/平方公尺 58,317,903元 【計算式:120,741元/平方公尺×483平方公尺×1=58,317,903元】 7 1189-8 110 161,664元/平方公尺 17,783,040元 【計算式:161,664元/平方公尺×110平方公尺×1=17,783,040元】 8 1229-1 33 172,212元/平方公尺 5,682,996元 【計算式:172,212元/平方公尺×33平方公尺×1=5,682,996元】 9 1240-2 74 115,000元/平方公尺 8,510,000元 【計算式:115,000元/平方公尺×74平方公尺×1=8,510,000元】 10 1240-3 16 115,000元/平方公尺 1,840,000元 【計算式:115,000元/平方公尺×16平方公尺×1=1,840,000元】 11 1188 3,690.9257 115,952元/平方公尺 427,970,217元 【計算式:115,952元/平方公尺×3,690.9257平方公尺×1=427,970,217元】 合計    632,391,074元
請求項目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計算基數 應給付不當得利數額 (新臺幣) 請求金額 1,126,000元 1,126,000元 114年2月8日 114年2月23日 15日 603,214元 【計算式:1,126,000元×(15日÷30日)=563,000元】 合計     56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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