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4號
- 原告
- 張嘉水
- 訴訟代理人
- 江彥儀律師
- 複代理人
- 戴勝偉律師
- 被告
- 恒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綉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董事關係不存在,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