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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魏于傑
  • 法定代理人
    何大俊

  • 原告
    富之餘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允謙即品創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2號 原 告 富之餘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大俊 訴訟代理人 郭宜函律師 華奕超律師 被 告 黃允謙即品創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遷讓系爭房屋,此部分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系爭房屋起訴時之房屋稅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3,100;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859,152元(789,152+150,000÷30×14),合計3,632,2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 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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