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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魏于傑

原 告
喜得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東旺
訴訟代理人
黃雅靖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將實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2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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