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28號
- 原告
- 泓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弘祥
- 被告
- 昭全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茂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本件依原告之主張可知,其僅承認被告所陳報債權本金新臺幣(下同)2,129,750元中之1,385,230元,則原告基此得增加之分配額為744,520元(2,129,750-1,385,23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44,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