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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2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魏于傑

原告
泓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祥
被告
昭全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茂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本件依原告之主張可知,其僅承認被告所陳報債權本金新臺幣(下同)2,129,750元中之1,385,230元,則原告基此得增加之分配額為744,520元(2,129,750-1,385,23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44,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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