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黃漢權

原告
賓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光珽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黃姵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力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泰力得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