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4號
- 原告
- 林嘉元
- 被告
- 湯盛明
- 被告
- 睿陞國際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楊誠令
- 被告
- 快樂房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渟崴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房屋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修復原告房屋漏水及鋼筋裸露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預估之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317,000元定之,另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折價損失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則為283,000元,合計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