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6號
- 原告
- 呂雪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欣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19,87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 求 金 額 類別 計 算 本 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240萬元 利息 240萬元 106年3月7日 114年6月17日 6% 1,192,635.62元 2 180萬元 利息 180萬元 108年1月18日 110年7月19日 20% 900,493.15元 180萬元 110年7月20日 114年6月17日 16% 1,126,750.68元 合計 7,419,8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