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74號
- 原告
- 法樂琦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邵樵
- 訴訟代理人
- 王奕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被告將桃園市○○區○○○路00號至83號社區筏基廢水池漏水修繕至不漏水狀態,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預估之修繕費用定之,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預估之修繕費用數額暨其計算依據(如估價單),倘逾期未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