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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8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合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源
原告
合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臻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5,250元(311,850元+323,400元=635,2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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