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游智棋
- 原告葉國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12號 原 告 葉國勤 訴訟代理人 張智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遠揚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龍辰國際開發有限公 司)間請求給付股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萬9,0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2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鄭敏如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