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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黃漢權

  • 原告
    蕭士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34號 原 告 蕭士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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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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