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5號
- 原告
-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有為
- 訴訟代理人
- 劉德壽律師
劉逸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冠彰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價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04,045 元(2,200×11,517.66×55/10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