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魏于傑

原告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為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劉逸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冠彰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價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04,045 元(2,200×11,517.66×55/10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