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魏于傑
- 法定代理人李麗生、林典佑、林雅婷
- 原告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佑宇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53號 原 告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李麗生 訴 訟代理 人 余振國律師 孫慧芳律師 被 告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鈜暘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林典佑 被 告 佑宇投資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林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1項訴請確認被告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維輪公司)民國114年6月5日召集之股東常會決議無效;聲 明第2項訴請確認維輪公司與被告鈜暘投資有限公司間董事委任 關係不存在;聲明第3項訴請確認維輪公司與佑宇投資有限公司 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均非因身分或人格權涉訟,屬財產權訴訟,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且3項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合計4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4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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