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53號
- 原告
-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生
- 訴訟代理人
- 余振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慧芳律師
- 被告
-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鈜暘投資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典佑
- 被告
- 佑宇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1項訴請確認被告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維輪公司)民國114年6月5日召集之股東常會決議無效;聲明第2項訴請確認維輪公司與被告鈜暘投資有限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聲明第3項訴請確認維輪公司與佑宇投資有限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均非因身分或人格權涉訟,屬財產權訴訟,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且3項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合計4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4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