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29號
- 原告
-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廖泓境
- 訴訟代理人
- 洪翰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俊諺律師
- 被告
- 湯城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娟
- 訴訟代理人
- 陳虹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前就原告聲請調查證據期間之計算有誤,原告證據調查聲請應尚未逾期而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