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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29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周仕弘

原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俊諺律師
被告
湯城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美娟
訴訟代理人
陳虹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前就原告聲請調查證據期間之計算有誤,原告證據調查聲請應尚未逾期而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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