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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44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傅思綺

原告
姜泰中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律師

許世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恒泰等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萬9,384元(計算式:450萬元+利息44萬9,384元【自民國112年4月16日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4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25萬元=519萬9,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3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萬7,075元外,尚應補繳5,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芝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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