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44號
- 原告
- 姜泰中
- 訴訟代理人
- 陳偉芳律師
許世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恒泰等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萬9,384元(計算式:450萬元+利息44萬9,384元【自民國112年4月16日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4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25萬元=519萬9,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3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萬7,075元外,尚應補繳5,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