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江碧珊
- 當事人李夏寅即佳昕工程行、百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45號 原 告 李夏寅即佳昕工程行 被 告 百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4,062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7,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林冠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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