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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91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李思緯

上訴人
歸零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森
被上訴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星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2,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40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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